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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内的存款在异地被取走,银行要赔偿吗?

2018-09-11 11:18:26

[案情简介]

  詹××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立新支行开了一张金穗借记卡,从2011年3月14日23时56分02秒至2011年3月15日0时10分22秒先后七次被人在异地(广东省电白县)取走107300元,詹××持有的金穗借记卡从未遗失过,一直放在自己的钱包内。詹××手机收到银行发来的知信后立即报警,海珠区凤阳派出所证明詹××报警时持有金穗借记卡。詹××金穗借记卡内的款项被犯罪分子用伪卡在异地取走后,起诉农行索赔。


[法理分析]


  本案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詹××在农行广州立新支行开户,詹××与农行广州立新支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取款或消费的凭证是借记卡和密码,真实的借记卡是银行支付的工具,密码是作为储户身份识别的电子签名,二者是完成取款或消费业务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詹××借记卡内的存款被在广东省电白县先后发生转账及取现交易,此时,詹××在广州仍然持有其借记卡,可见,持卡消费者并非使用属詹××所有的农行借记卡,此异常交易未被识别,农行立新支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借记卡的密码由詹××设定掌握,具有很强的私密性,要在银行取款或消费,需要正确输入银行卡密码,才能顺利通过银行的识别验证,从而完成交易。依日常生活经验,除储户本人外他人无法知晓密码,储户对银行卡密码负有保密的义务,詹××未尽到谨慎保管密码的义务,致使他人正确输入密码顺利完成转账及取现交易,詹××亦有责任。


[判决结果]

  詹××与银行各承担50%的责任,即银行赔偿詹××53650元。


[引伸问题]


  本案案由定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应当依合同法理论进行审理,是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还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意味储户可以得到全额赔偿,因为储户将款存到银行,银行将款付给案外人,然后将账记到詹××的名下,那是银行履约对象错误,不构成有效清偿,广东省电白县农行的付款行为不能消灭詹××与农行立新支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只要立新支行拒绝兑付,就构成根本违约,无需过问农行立新支行有无过错。《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笔者认为,保守银行卡密码秘密是储户的责任无可厚非,但单有密码没有银行卡是不能完成转账或取款交易的,银行的取款机不能识别真假卡才是储户款项被取走的根本原因,故本案不宜适用过错责任条款。

主任律师:张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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