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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工地上摔下跌死, 谁承担赔偿责任?

2018-09-11 11:19:38
 
[案情简介]:
 
  张某与丈夫一起在广东省佛山市某工地帮一当地居民建房,从包工头手中承包了房屋的批荡,按面积计付工资。每平米  元。在施工批荡过程中不慎从四楼摔下地面,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张某死亡后,死者家属找到包工头刘某,刘某说“是你自己不小心摔下来跌死的,死者有过错,我是包给你的,安全问题由你自己负责,我出于人道给你2万元丧葬费,已尽责任”。之后就逃避不见面了。死者家属找到建房者,宅基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权人是一位七、八十岁的老太太,老太太没有儿子,只有三个女儿,均已出嫁。老太太说全部包给包工头刘某,质量及施工安全均由包工头负责,合同中已写明。张某的丈夫和家人很无奈,不知道找谁。
 
  湖南楼底商会急家乡人之所急,竭尽全力为受害者提供帮助,推荐了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左少善律师为受害人代理,妥善解决了受害者家属的索赔问题。
 
[焦点问题]:
 
  1、本案属于什么性质的案件?
  2、本案究竟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是追包工头要钱还是追建房者要钱抑或是死者自己承担责任?
  3、如果索赔,要别人赔偿多少才合理?
 
[法理分析]:
 
  1、张某与丈夫向包工头承包了该房屋的批荡,约定按批荡面积计算工资,包工头与张某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之间的关系仍然属于雇佣关系。包工头是雇主,张某与丈夫是雇员。在雇用期间发生的人身权、生命权纠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包工头刘某与建房者属承包合同关系,建房者属发包方,包工头刘某属承包方;张某与丈夫均受雇于包工头刘某,虽然在计算工资的问题上是按平米计付,但仍然属于雇主与雇工之间的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张某的死亡应由包工头刘某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建房者所建的房屋属于二层以上,不是简易房屋,按照建筑法规定,应当聘请有资质的施工队施工。而刘某不具备相应的建设资质,建房者在发包时没有过查明承包者的资质就包给刘某施工,也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建房者要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受害者家属可以要求赔偿以下项目:
(1)丧葬费;
(2)一次性死亡赔偿金;
(3)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养费;
(4)处理后事的交通、食宿费;
(5)精神损失费。
  在这些赔偿项目中,左律师提出一次性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理由是死者与其丈夫虽然是农业户口,但长期在广东佛山等地从事建筑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2013年广东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598.7 元,按该标准计算20年,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可得到651974元;而如果按农业户籍计算,2013年广东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669.31元。按20年计算只有233386元,相差418587元。

主任律师:张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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