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醉驾入刑,是否能够有效遏制醉驾犯罪率?
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提议:取消醉驾入刑,理由是并没有有效遏制醉驾的犯罪率。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据资料显示,在中国,每年有近10万人被车祸夺去生命,而其中60%的车祸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特别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酒后驾车事故数及死伤人数上升较快。此外据统计,有46.1%的驾车人有酒后驾驶的经历。
醉酒驾车对于社会的危害人所共知,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如此重罚显得很有必要。但是让人担心的是,这样的规定,能否得到严格执行。
这样的考虑不是多余,尽管从2010年4月1日起,对醉驾行为一律拘15天,扣驾照半年。但是执行效果并不明显,盖因为我们的执法弹性很大,对于认定"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的检测让有些人有"机"可钻;就是同样的案件,在不同地方的司法机关,处罚的程度有天壤之别,这样就难免让人对于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如果执行不到位,法律规定的再到位,也是形同虚设,这导致醉酒执行力度不足,醉酒案件居高不下。
在2021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朱列玉针对醉酒驾驶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居高不下这一问题发表意见,意见认为:从近年来披露的数据来看,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在不断攀升,可以见得“醉酒入刑”没有起到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反而已经背离了“醉驾入刑”的初衷。醉驾的入刑,并没有有效遏制醉驾的犯罪率,该犯罪率仍逐年上升,且成为所有犯罪案件中比重最大的犯罪案件,大量占用司法资源,且没有遏制该罪犯罪率的上升,建议将对醉酒的刑事处罚改为行政处罚,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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