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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故意杀人案-经典案例

来源:      2023-11-20 15:46:40      点击:

[案情简介]

20161017日,被告人赖XX女儿需要打预防针,当日上午赖XX自己先出门上班去了,由其父亲赖XX驾驶三轮车于830分许带着其妻子(被害人)黄XX及女儿出门去竹笮乡街上打预防针,到竹笮乡街上后,XX以没带到打预防针的接种证为由,提出需先回自己位于竹窄乡小坑村赖屋组的养母温XX家拿接种证,随后赖XX(被告人父亲)又将黄XX及其女儿到乡小坑村赖屋组温XX家中。此时,XX请假从其上班的地方也来到竹笮乡街上想陪同其女儿打预防针,在街上等待的过程中赖XX在竹笮乡街上买了一把水果刀欲带回工厂宿舍使用。黄XX到了温XX家中后,便以其女儿打预防针不需要那么急,可以缓几天为由,拒绝离开温XX家中,XX(被告父亲)便将此情况电话告知赖XX(被告人)后独自回家了。940分许,XX(被告人)驾驶摩托车来到温XX,看到黄XX正带着其女儿在一楼卧室,便进去想独自带女儿去打预防针,遭到黄XX的拒绝,便过去抢其女儿,双方拉扯五六分钟后,XX看到赖XX装在裤袋里的水果刀,便抢到赖需的水果刀拿在于中,想抵抗赖XX。赖XX便抢过水果刀拿在手里,并将黄XX及女儿推倒在地上,XX面朝上躺着。赖XX单跪在黄XX旁边,再次过去抢其女儿时,XX对赖XX说其抱的女儿不是其与赖XX生的,XX听后被激怒,便将水果刀架在黄XX的脖子右侧,询问其女儿到底是黄XX与谁生的,XX看到后便自己抓住水果刀往自己脖子上割了一刀(仅割破皮),意图自杀,XX看到黄XX想自杀后,便对黄XX说“要死就一起死”,随后自己用水果刀在黄XX右侧脖子处割了数刀,造成黄XX右颈总动脉、右颈总静脉破裂及左颈外动脉致大出血死亡,随后赖XX自己割自己的颈部自杀,但仅受伤而未死亡。后被温XX、邱XX(邻居)等人发现并报案。

[判决结果]

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

 

2017年7月27日,检察院公诉

 

2017年12月15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赖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赖XX赔偿原告(被害人养父母)黄XX、温XX共计3175元。

 

2018年1月6日被告人赖X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8年2月1日,取得被害人家属黄XX、温XX谅解。

 

2018年5月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赖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上诉人赖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力三年。

 

代理律师办案心得

本人不常办理刑事案件。因为赖XX的小姨父是我堂叔,基于亲戚之间的请托,我还是接下了这个案子。

刚刚接手,就碰到一间棘手的事情。赖XX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又实施了自杀行为,喉咙被割破,被公安部门送到宁都县人民医院抢救。两名公安干警日夜在医院监视。赖XX的母亲奉命前往照顾伤者赖XX,律师会见肯定是安排不了,赖XX也无法开口说话。

由于无法会见,我便调整方向,从网络舆论入手,寻找蛛丝马迹,我当时发现微信上到处在流传一段视频,视频内容为赖XX跪在案发现场即赖XX(被告父亲)家门口的马路上,浑身是血,一边说着话,但因喉咙被割,发不了声,所以一边用手比划。

我立马想到自首情节。按当时的法律规定,如果能够认定为自首,那就有办法免除死刑。自首情节是“应当减轻”,所以肯定不会是死刑立即执行,最多也就是死缓。所以,如果视频中赖XX说了什么就显得尤为关键。如果他说的是“我叫大家帮我报警,我在等警察来抓我”之类的话,那自首的意思表示就很明显了。

经过十几天的紧急治疗,赖XX病情稳定了,办案人员开始录口供。然后人被送到看守所,我也会见了赖XX。会见的时候,赖XX声音沙哑,说话极度困难,我听着也很费劲。我问他视频中说了什么,他说叫大家帮忙打120,他的小女儿还躺在血泊中。我说那公安做笔录的时候你是咋说的?他说也是这样说的。我把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告诉他,他跟我说,别徒劳了,他不想活,一心求死。我又化身心里医生,开导了他半天。我怀疑赖XX存在精神方面的疾病。按照法律规定,精神方面如果存在疾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另外,赖XX在描述案发情况时提到过被害人声称小女儿系与他人发生关系后所生。

随后,我向宁都县公安局提交了两份申请,一份是亲子关系鉴定,一份是精神病鉴定。亲子关系鉴定结果显示赖XX与黄XX非婚生子具有亲子关系,但小女儿与赖XX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精神病鉴定则显示正常。

亲子关系鉴定结果出来后,赖XX父母强烈要求把嫌疑人的小女儿送往福利院。被我劝阻。这是为开庭时打感情牌博取同情做准备的,于是爷爷奶奶继续抚养这个不满一周岁的“孙女”。

一审开庭前,我指导嫌疑人家属多次与受害人黄XX的养父养母沟通赔偿谅解事宜。沟通无果,对方态度强硬,一定要嫌疑人判处死刑。我又让家属去跟受害人黄XX的亲生父母沟通,亲生父母稍微好沟通一点,但是表示其无权决策。

我跟受害人一方家属请的律师也多次电话沟通。后约了在对方律师的办公室见面,受害人黄XX的养父养母也来了。我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对方还是不愿意松开,他们的态度就是钱也要、命也要。我告诉他们,如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多判决两三万块钱。对方家属及律师均表示不相信我说的话。

案件因为是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期,所以改案件直接由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了便于提犯人,赣州市中院按照惯例下来宁都县人民法院借用县法院的法庭开庭。

开庭当天,宁都县人民法院最大的那个法庭人山人海,挤满了旁听家属及群众。宁都县法院的部分法官也站在门口旁观。

XX在我前后六次会见过程中成功的被我唤醒,不再一心求死,重新焕发了求生的信心。

我的一审辩护意见概括起来有几点:1、存在自首情节;2、激情杀人,罪不至死;3、受害人有过错,存在背叛行为,且用言语刺激被告人;4、考虑两个幼娃,已经失去母亲,不能再失去父亲;5、家庭矛盾引发,应按照最高院指导意见从轻减轻;6、被告人家庭极度贫困,父亲残疾坐轮椅。

这里有一个插曲,有必要赘述一下。当我发表完辩护意见之后,赣州市检察院公诉员发表回应意见。当天出庭公诉的检察官有两位,一位是年纪稍长的男检察官,一位是年轻的小姑娘,前面庭审过程都是小姑娘在发言。小姑娘年轻检察官回应意见里面有一句话是大概是这样说的,“检方不同意辩护人激情杀人的说法,也不认为受害人有过错”,“受害人并没有跟被告人赖XX领结婚证,所以不存在出轨,她有权选择跟谁发生性关系,那是她的自由”。我举手要求反击,主审法官同意了。我说我不认可检方的意见,“被害人与被告人虽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双方按照乡规民约举行了婚礼,也生育了两个孩子。在周围所有人眼里,他们就是事实上的夫妻。别忘了,法律仅仅是最低要求,刑事审判依据的不光是法律,还有公序良俗。公诉人这是在误导现场旁听群众,其说法明显失当,带有鼓励背叛出轨之风的嫌疑,违背了社会主义法制应有的公平、正义、善良等普世价值观。”我的反驳意见得到了观众席的赞同,下面开始窃窃私语。主审法官也罕见的声援我,并提醒公诉方注意措辞及保持方向正确。年纪稍长的男检察官开始接管发言,小姑娘未在发声,直至庭审结束。

20171215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赖XX无期徒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养父母31735元。辩护人总算是长舒了一口气,比预料的结果还要理想,我当初预判是死缓,无疑,一审辩护是成功的。

嫌疑人家属问我是否需要上诉,我的答案是肯定的。目标是有期徒刑。

201816日,我写了一份情真意切的上诉状。同时开始了新一轮的和解谈判。

经过一番努力,更为关键的是,一审判决民事赔偿部分跟我当初的预判一模一样,受害者家属开始动摇了对其律师的信任,开始相信我说的话了。201821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家属东挪西借,筹够了8万元赔偿款,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出具了谅解书。尸体火化了。除了赔款之外,被告人家属还应受害人养父养母的要求,按照农村风俗厚葬了死者骨灰,入土为安。同时还去案发地杀猪驱邪,赔礼道歉。

我火速将赔偿协议及谅解书送至二审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的主审法官也是借用宁都法院的法庭,于2018423日二审开庭。

二审庭审时,受害人的养父养母反悔,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我提出反驳意见,并回顾论述了受害人的感情经历及成长过程,以及本案悲剧发生的前因后果,把受害人养母嫌贫爱富、自私自利的嘴脸一一揭露,并总结到,“正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棒打鸳鸯,才早就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一段不正常婚姻,被告人的父亲当年在工地干活导致高度残疾,获得了一笔不菲的赔偿金,成了养父养母将被害人嫁给被告人的由头。惨案发生后,受害人的养父养母从未关心过两个幼小的外孙外孙女,而是一味的人情淡薄索要钱财。现在如今又反复无常出尔反尔,这是非常不诚信的行为”。

我的这番话应该是引起主审法官的共鸣,因为主审法官随后也批评了受害人的养父养母。我清晰的记得法官的大概意思,她认为悲剧的发生受害人的养父养母存在一定的过错,是悲剧发生的间接起因,尤其不该出尔反尔,明明出具了谅解书,现在拿了钱又要撤回谅解,这民显示不诚信的。法官还反问她,既然强烈要求判处死刑,你干嘛得人家的钱呢?!

    20185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改判赖XX有期徒刑13年。

 

主任律师:张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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