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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陈某某、朱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调解结案

来源:      2018-12-13 12:00:08      点击:

案情介绍:201789日,彭某某与陈某某、朱某某就广州海鸥岛某某科普基地升级改建项目签订合同,合同就工程概况、工程期限、合同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工程总价款采用固定价格结算,不超过6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5次支付,从20179月开始支付,于2018130日前付清。如逾期未支付,按余款每日万分之三计算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彭某某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彭某某和朱某某签订结算协议,确定最终工程总价款为454153.73元,陈某某未签字确认。经彭某某曾多次催款,均未能成功收款,遂委托广东上兵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财生律师、林金龙实习律师向广州市仲裁委提起商务仲裁。

在案件办理及仲裁庭审过程中,张财生律师了解到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其实都是非常讲诚信的生意人,只是三方之间存在误会,加上三方同时遭遇资金困难,因此导致纠纷。根据经验判断,张财生律师察觉到此案具备调解结案的基础,完全可以争取在最短时间内为当事人挽回最大利益。经过张律师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终于在20181212日促使三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方握手言和,圆满的在仲裁员给予的10个工作日内达成了一致。

 

点评:调解结案对于各方当事人都是好事,各方当事人还有继续合作的可能性,皆大欢喜,对于律师及仲裁员来说也是开心的事情。本案中,以张财生律师为首的广东上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通过诉前扎实的准备工作,深刻剖析案情,起草了严谨的仲裁申请书和严密的证据清单,让被申请人一方形成了比较强烈的败诉预期,使其明白如果不调解可能要付出更大的代价,让他们能够下定决心回到谈判桌前。 案件进入调解程序之后,张律师及其团队多次分别约谈各被申请人,耐心细致的做好法律讲解工作,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充满法、理、情的劝解工作,制订了详细的谈判方案、搜集了充分的证据。 谈判过程中,针对各方出现的分歧,及时提出合理合法的替代或折中方案。功夫不负有心人,张财生律师及其团队的努力没有白费,三方达成一致。起草和解协议过程中,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给被申请人一方足够的压力,张律师在协议中加入了特定条款,如果被申请人不按时还款,将面临高额的违约成本。张律师也向各位被申请人阐明,违约条款只有在不按时还款时才起作用,只要被申请人按约还款,是不会触发违约条款的。

主任律师:张财生
微信:(13809206785)
手机:13809206785
联系电话:020-31077196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491号工业综合楼B座5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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