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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陈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调解结案新闻稿

来源:      2019-01-18 16:57:46      点击:

案情介绍:2018年3月9日,陈某某醉酒驾驶粤B53J57号小型轿车与陈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导致了三轮车的驾驶人陈某及乘车人曹某受伤,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和曹某均无责任。

曹某受伤后于201839日入佛山市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曹某系个体经营者,每日须采购商品、搬运至店面出售,所得收入是家庭的唯一主要生活来源,因该事故导致曹某于201845出院后伤情未能治愈,行走不便,无奈按出院医嘱进行了3个月休养,给曹某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生活负担和经济损失。曹某按出院医嘱要求:不适复诊,于2018816日再次住院治疗15日后出院还未全愈。基于上述事实,曹某经与陈某某协商无果,遂委托广东上兵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财生律师、林金龙实习律师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在案件材料整理及准备诉至法院的过程中,张财生律师、林金龙实习律师了解到陈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的前往过医院看望伤者曹某,陈某某对自身的过错是表示歉意的,其属于愿意对自己过错承担责任的人,但与曹某的沟通中缺乏有效的交流。而曹某系辛勤的个体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导致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生活负担和经济损失,在突来的变故,身体疼痛的情况下还需要考虑着家庭和儿女们,身心的疲惫、情绪波动,对陈某某模糊两可的行为无法接受。只是双方之间存在误会,无法有效沟通,因此导致纠纷。依据经验和情理的判断,张财生律师、林金龙实习律师察觉到此案具备调解结案的基础,完全可以争取为当事人在最短时间内挽回最大利益,避免不必要的诉争,在法院诉讼外和平解决。经过张财生律师、林金龙实习律师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交流,从中协调传达对方的情况,让双方彼此理解。终于在20181226日促使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点评:调解制度被认为是最具中国特色、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东方经验”,它是一种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条件下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内涵是指经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从实际成效来看,可以说,调解制度是双方当事人维持融洽关系的最佳机制,成就双赢格局的有效途径。

众所周知,律师具有法律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可以保障调解工作的依法性和科学性。让律师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对以往调解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标志着法治思维的务实化和成熟化,这必将有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律师调解节约了司法成本。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某些已确认的事实举证、低价原则或免费等举措,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还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和时间,让调解工作更加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

本案中,张财生律师、林金龙实习律师尽心竭力的充分做好了调解前的准备(一)充分了解案情,掌握事实真相。1、仔细地阅读案卷,对案件事实有足够的认识;2、对纠纷起因、经过和双方的要求等进行全面了解;3、理清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存在问题争议的焦点;4、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心理状况、经济条件等;(二)掌握法律政策规定,有针对性地适用法律;(三)选择好调解的时间:诉讼前(四)选择合适的调解地点;律师事务所(五)抓住当事人的主要目的,帮助当事人剔除由于情绪造成的不明目的;正确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六)确立调解思路,制定调解方案。调解的过程(一)取得当事人的信任;1、保持了“中立的地位,公平合理地为双方当事人考虑并提供法律帮助;2、尽最大诚意表示对双方的尊重,对敏感问题绝口不提,语言文明,措辞客气。(二)由当事人分别介绍纠纷的原因、经过和后果,并提出各自的主张;(三)双方交换看法;1、注意控制当事人的情绪,及时制止当事人过于激烈的言语。2、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让当事人在继续合作的前提下互相为对方考虑。(四)对当事人讲解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使当事人了解有关法律的规定,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明确双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别告知当事人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和法律风险,调与不调的利弊。反复数轮进行调解的准备,求同存异,逐渐减少摩擦。进行有效控制,避免久调不决,减少调解成本。最后,协议书由林金龙实习律师起草,张财生律师进行把关审核后,征求双方意见定稿;张财生律师、林金龙实习律师巧妙的促使陈某某当场履行了调解协议

 

主任律师:张财生
微信:(13809206785)
手机:13809206785
联系电话:020-31077196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491号工业综合楼B座5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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